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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怎麽處理?

針對不同的情形,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的處理方法不同,具體如下:

(1)未按時進行年報的先進行年報的補報並且公示後,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需要的材料有: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補報的企業年報、公司最新章程、企業利潤表、企業資產負債表、稅金明細賬頁、納稅原始憑證、納稅總額的審計報告。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未按照規定公示企業的在做出相關信息公示信息後,到工商管理部門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企業信息弄虛作假的,企業先要更正公示的信息,之後攜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到工商管理部門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4)企業地址更換的,需要依法辦理地址變更手續,變更手續審批通過後,再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如果是公司還是在原地址正常經營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提出通過原地址重新取得聯系的方法來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另外,如果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異議。

擴展資料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的情形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有以下四種情形的,應當列入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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