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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管包括哪些職位?

公司高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監事需要監督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需要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1.誰是公司高管?

就公司的高管層而言,壹般高管是:

1,總經理(或CEO),副總裁;

2.總經理助理,行政、運營、人事、財務、市場、銷售、信息、技術、質量、公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由董事會決定,並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財務負責人。

2.公司高管的資質如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滿五年。

3.被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承擔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上市條件適用基本準則指引(試行)》規定,公司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並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被證券市場禁入的情形。

第三,作為公司高管有哪些法律義務?

新《公司法》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義務的規定體現在七個方面:

第1條和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股東簽名;

2.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新董事就任前,該董事仍需依法履行職責;

3.第四十九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第五十六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5.第113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授權範圍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證明表決顯示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紀要中,則不承擔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的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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