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2、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企業事業組織有此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4、個體經營戶有此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
1、采礦業;
2、制造業;
3、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4、建築業;
5、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6、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7、批發和零售業;
8、住宿和餐飲業;
9、金融業;
10、房地產業;
1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3、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
14、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15、教育;
16、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17、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8、公***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綜上所述,企業經營者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壹)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