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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命名辦法

 導語:重慶市為了有效地實施國家合同法律、法規,規範市場主體的合同行為,制定本辦法。下面是我收集的重慶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命名辦法,歡迎閱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有效地實施國家合同法律、法規,規範市場主體的合同行為,培育誠實信用、公平交易、正當競爭的商業道德,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是在政府倡導下,合同主管機關引導企業貫徹執行合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合同自律機制,提高履約率,增強信譽度的措施。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認定命名,是對企業搞好自身合同管理,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商業信譽的確認證明。

 第三條本市境內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均可參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動,申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認定。

 第四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命名。

 第五條“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堅持自願、公開、公認的

 原則,平時培育打基礎,考核認定重質量,按照標準,嚴格考核。在達標的基礎上認定,擇優推薦升級認定,不定指標,不搞平衡,不搞終身制。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法定代表人法制觀念與合同意識強。帶頭學習貫徹合同法律法規,重視合同管理;分工負責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抓合同業務骨幹培訓和全員法律教育有成效;了解本單位簽、履約狀況。

 (二)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

 1.有機構統管合同。在企業中間層指定或設立合同統管機構,相關部門分管職責明確,統分管機構各司其職,上下協調配合較好。

 2.有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在企業執行層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合同管理專(兼)職人員,須持證上崗的應按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對其具體負責的日常合同訂立、履行情況熟悉,能及時、準確提供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3.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有切合企業實際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變更或解除及授權委托與審批,合同專用章使用,合

 同臺帳檔案管理等系列化制度,且執行良好。

 (三)對外經濟往來能依法簽訂合同,並使用國家發布的示範合同文本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格式合同文本,按有關規定辦理鑒(公)證或登記、備案。

 非即時清結的交易行為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四)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協商變更、轉讓、解除者外,合同履約率達100%。

 依法變更、解除合同且有書面協議或憑據的,不影響計算履約率,否則視為未履行合同。

 因對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影響計算履約率,但不及時依法追究、構成不當棄權的,按未履行合同計算。

 (五)依法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無負有主要違約責任的合同爭議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生產經營活動中無違章違法行為。

 (六)合同管理與生產經營有機結合,對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顯著,無經營性虧損。

 簽約率計算公式:簽訂合同總金額

 經濟往來總金額-即時清結總金額×100%

 合同份數、金額履約率計算公式:實際履行數應履約數×100%

 第七條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結合《重慶市企業合同管理規範》的要求認定達標與否。

 第三章考核認定

 第八條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分為重慶市級,區縣(自治縣、市)級,分別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命名。萬州、黔江開發區與其代管縣不重復認定命名,但推薦重慶市級認定的應經其考核同意並統壹上報。

 連續兩屆獲得區縣(自治縣、市)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的,可以申請重慶市級認定。

 第九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認定,實行屆時集中認定與平時個別認定相結合的方式。

 集中認定每兩年壹屆,逢雙年(雙數年份)的壹月至四月進行。

 平時個別認定限於合同管理成效特別顯著的企業。

 第十條企業認為本單位具備“重合同守信用”條件的.,可以向住所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填報《重慶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申請認定表》。

 提交“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申請認定表的時間為當年

 12月至次年1月。《重慶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申請認定表》的數據以年終決算為準。

 第十壹條對申報企業應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受理申報的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可會同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壹同進行。

 對申報升級認定的企業,由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級考核認定的基礎上擇優推薦上報,下級向上級負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必要的可直接進行考核,也可在認定後予以抽查。

 第十二條對申報企業的考核工作應有兩人以上參加。采取聽、看、問(聽匯報、看資料、提問題)等方式,了解情況,指出問題。

 第十三條對申報企業考核完畢後,經認定機關“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審定小組”集體討論確認。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審定小組由認定機關有關負責人組成。

 經審定確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予以行文命名。

 第十四條經考核合格被認定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頒發“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牌匾、證書及其副本,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獲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的單位,可

 在其顯要廳堂,業務活動,商業廣告中懸掛展示牌匾證書或載明“重合同守信用”的榮譽。

 第十六條上壹屆“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到下壹屆認定時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自願放棄申請認定的,自然淘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檔案,負責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予以指導、監督。

 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上級機關可以會同下壹級機關或直接進行日常動態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經常保持與“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聯系,了解掌握“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幫助其鞏固、提高。

 第十八條獲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的單位,應於非命名年度(單數年度)的2月底前,向認定命名機關報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合同管理年度報告表》。

 第十九條獲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的單位到下壹屆認定期間,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改正:

 1.合同管理弱化退步的。

 2.簽約不規範,未使用示範合同文本的。

 3.經營、簽約證件(營業執照及副本、授權委托書、合同專用章、介紹信、發票、銀行帳號等)使用、監控不當的。

 4.變更、轉讓、解除合同無書面協議或其它書面憑據的。

 5.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形同虛設,流於形式的。

 6.合同臺帳、檔案比較混亂,不能及時、準確提供統計報表的。

 7.對方違約給己方造成損失而不及時追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請命名機關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牌匾、證書,予以公告除名:

 1.弄虛作假、送禮賄賂,騙取認定命名的。

 2.利用合同或“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榮譽稱號進行違法行為,騙買騙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3.經兩次書面通知而不改正指出問題的。

 4.出借(租)“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牌匾給他人從事商業活動的。

 第二十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存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責成下級機關處理;下級機關發現上級認定命名的企業有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書面建議上級處理。

 第二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行為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已自然淘汰或撤銷稱號的單位,在業務活動或商業廣告中使用曾獲得的牌匾、證書及其副本。

 2.下壹級次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在業務活動和商業廣告中冒充上壹級次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3.非“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在業務活動和商業廣告中假冒“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被認定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可以對有突出成績的有關人員予以適當獎勵。

 第二十三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命名的申報、年報表格和牌匾、證書及副本,由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式樣、規格、質量要求,各認定命名機關自行制作,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復制或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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