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地方儲備糧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包括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
地方政府儲備是指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和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大米、小麥、玉米等原糧及其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企業儲備包括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社會責任準備金是指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根據法律法規明確的社會責任建立的庫存;商業庫存是指糧食企業維持經營所需的周轉庫存。第四條地方儲備糧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規劃引導、規模合理、布局科學、安全高效、節約減損的原則。第五條本市實行食品安全國家責任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工作機制,保障地方儲備糧的安全。第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並按照職責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政府預留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等財政補貼,並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科技、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應急、國資、市場監管、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儲備糧的相關工作。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八條鼓勵糧食倉儲技術創新和推廣應用,支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規模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地方儲備糧安全保障能力。
鼓勵采用糧食儲藏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改善糧食儲藏條件,提高糧食儲藏科學化、綠色化水平,促進糧食節約,減少糧食損失。第二章地方政府儲備第九條地方政府儲備以市政府儲備為主,區縣政府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第十條地方政府儲備實行計劃管理。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計劃、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制定本級地方政府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總體布局規劃制定地方政府儲備布局規劃。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下達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補充、輪換和動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執行。第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地方政府儲備經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經營管理企業)具體負責實施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收購、銷售、補充、輪換和使用計劃,對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儲存、輪換和使用進行日常管理,並對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依法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物資承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物資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未設立經營管理企業的區縣(自治縣),由承儲企業履行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職責。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儲存糧食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儲存、保管、質量和安全檢測能力,儲存能力應當達到規定的規模,儲存設施和儲存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第十三條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根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倉庫布局規劃,從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中選擇倉儲企業;在沒有經營管理企業的區縣(自治縣),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中擇優選擇承儲企業。
經營管理企業或者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選定的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終止。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終止,或者不具備儲存能力和條件的,其儲存的地方政府儲備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轉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