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其他區域的水汙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市級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水汙染防治工作負責。
市人民政府將國家確定的庫區流域水汙染防治總體目標,分解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並組織考核。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汙染防治規劃;
(二)按照水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水汙染防治工作目標;
(三)督促、檢查水汙染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四)建立水環境監測網絡並定期發布水環境質量報告;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協同環保行政部門實施對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向庫區流域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汙單位),對其排放的汙染物承擔治理責任。
因排放汙染物給他人造成損失或對水環境造成危害的,致害者應排除危害並予以賠償。第六條 鼓勵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先進實用技術,減少向水體排放汙染物,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第七條 建立和完善水汙染防治的社會化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各種經濟成分參與水汙染防治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推進庫區流域汙水、垃圾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產業化。第二章 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長江幹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執行國家規定。
流域面積在壹百平方公裏以上的次級河流和跨區、縣(自治縣、市)的次級河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由市環保行政部門在水功能區劃分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次級河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由區、縣(自治縣、市)環保行政部門在水功能區劃分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環保行政部門備案。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功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第九條 庫區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由市環保行政部門會同計劃、水利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報國務院批準。
跨區、縣(自治縣、市)次級河流水汙染防治規劃由市環保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次級河流水汙染防治規劃由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編制,經市環保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水汙染防治規劃應當確定庫區流域重點汙染物排放量、重點汙染物排放定期削減指標和防治水汙染的重點控制區域及重點排汙單位。
水汙染防治規劃分別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生活飲用水源水體、重要漁業水體、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水體及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必要的水域和陸域進行重點保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壹條 對排入庫區流域的重點汙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市環保行政部門會同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將庫區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確定的重點汙染物排放量,分年度下達到區、縣(自治縣、市)和重點排汙單位。第十二條 建設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項目,不得突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
對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境容量或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新建增加汙染物排放量的項目,必須削減現有排汙量,並征得市環保行政部門同意。第十三條 當水體流量不能保證其自然凈化能力時,環保行政部門應要求排汙單位減排汙染物,或依法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排汙單位暫停生產、經營。第十四條 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汙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環保行政部門在審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水環境汙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時,應征求毗鄰下遊區、縣(自治縣、市)環保行政部門的意見,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報上級環保行政部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