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交的材料
1.與開戶銀行簽訂的《北京市同城特約委托收款付款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等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4.《開戶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壹份(A4紙加蓋單位公章)。
另外,個體工商戶雇主(或經營者)若為本市城鎮戶口,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雇主(或經營者)的戶口簿復印件(包括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
二、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壹式二份
1.非某區註冊的企業請到工商註冊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新參保業務;
2.提交以上材料後可以辦理社保登記,並打印出《北京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取得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碼。
其次,辦理人員五險參保手續
1.下載企業版軟件:請通過北京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特色欄目—下載中心—軟件下載—點擊“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普通單位版及升級補丁”—點擊進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安裝“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並請及時下載安裝最新版本的升級補丁。
2.社會保險征繳表格:請通過北京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特色欄目—下載中心—表格下載—社會保險征繳表格進行下載。註意:所有表格不能塗改、不能修改表格樣式和邊距。
3.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
(1)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壹年月平均工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算;
(2)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為上壹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高於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3)本市及外埠城鎮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0年繳費年度按本市上壹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
(4)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按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5)新參加工作或失業後再就業的人員,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機關或其他企、
事業單位調(轉)入企業人員,以進入本企業工作第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當年的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以本人上壹年在本企業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二、相關信息錄入及報表打印
單位通過安裝企業版軟件完成參保數據錄入、信息報盤和報表打印工作。
1.錄入單位信息(單位在錄入信息時,要按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打印出的《北京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上的內容如實填寫)
基本信息管理—單位信息錄入—內有四個頁簽(分別為:五險***有信息1.五險***有信息;2.四險專有信息、醫療專有信息)—保存(保存後發現信息有誤的,使用“基本信息管理→單位信息修改”模塊進行修改。)—打印
2.錄入人員信息
基本信息管理→個人信息錄入—選擇單位名稱—內有三個頁簽(分別為:五險***有信息、四險專有信息、醫療專有信息)—保存(保存後發現信息有誤的,使用“基本信息管理—個人信息修改”模塊進行修改。)
3.信息報盤
數據交換—信息報盤—選擇單位名稱—查詢—核對四個頁簽中顯示的報盤信息
(單位基本信息、個人基本信息(新參統)、增員(續保))—報盤—設置存盤路徑—保存(生成dat文件)
三、辦理醫療單位開戶及五險人員增加
單位完成參保數據錄入、信息報盤和報表打印工作後再到社保中心辦理以下手續:
提交的材料:
1.存有單位和個人信息的U盤;
2.由社保中心打印的《北京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或社保登記證復印件(復印有社保號和單位名稱的頁面);
3.單位錄入信息後通過軟件打印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壹式兩份,新參統或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需參保人本人簽字確認〕壹式三份;
第三,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後,按要求領取醫保存折、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