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不適用於中國各省、市、地區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和中國其他省、市、地區的公民在中國設立的個體工商企業。第三條市人事局負責內地獨資企業幹部的調動工作。
市人事局應於每年4月前制定內地獨資企業幹部調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第四條內地獨資企業需要調動幹部的,必須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壹)接收國家統壹分配的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或從本市以外單位調入幹部,需於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報《內地獨資企業調入幹部需求計劃申報表》(由市人事局出具);
(二)市政府根據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和內地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每年審批選調幹部指標,市人事局根據指標辦理選調幹部手續。
(三)擬同意調動的幹部必須填寫《人才交流登記表》,並提供幹部調動的相關材料;
(四)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上述表格和材料加具意見後,由市人事局審核或按我市幹部管理權限轉有關部門審批;
(五)經市人事局或有關部門批準後,通知用人單位按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城市增容費;
(六)繳納城市增容費後,由市人事局出具幹部調動通知書。第五條已婚幹部調動時,夫妻雙方符合調入我市條件的,隨同人員可參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1982之後出生的孩子只能隨遷。幹部夫妻分居三年以上的,可以考慮照顧。第六條內地獨資企業幹部的條件、程序、繳納城市增容費、申請戶籍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從內地獨資企業調入的幹部,由內地獨資企業自行管理和使用。內地獨立企業依法撤銷或撤銷時,調入的幹部由內地主管部門安排。第八條從內地獨資企業調入的幹部,因工作需要調入我市企事業單位或行政機關(含中央、省屬駐我市單位)的,由用人部門按市外調入幹部程序報市人事局審批。第九條內地獨資企業需要聘用、調入我市幹部或接收市屬高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不得占用其調入指標。調動手續應按我市幹部管理權限上報。第十條內地獨資企業未經市人事局批準從市外借調幹部,由此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用人企業負責。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