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模,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制計劃;
(四)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背景資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本人認可的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壹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通知書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第七十三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業。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