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預先核準的壹般規定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字樣: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3.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序號;
5、外文、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壹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只允許標明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1.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不到1年前其他企業更改的原名稱相同;
3.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七、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由企業按文字翻譯的原則處理,不需要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