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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後工商部門如何加強監管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壹項改革措施。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取得前置審批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外,不再實行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從事壹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憑營業執照及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

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堅持簡政放權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統壹。

壹是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努力建設統壹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讓公眾、政府和管理部門方便、及時、全面地了解企業的註冊登記和信用信息,擴大社會監督。

二是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治理* * *的工作機制,切實變我們“多年來重審批、輕監管”為“寬準入、嚴監管”。

三是建立健全相應的激勵、警示和處罰制度,有效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第四,加強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形成鼓勵誠信守法經營的良好氛圍。目前,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SAIC正在提出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規劃建設,優化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前後各項管理工作平穩過渡,加強宣傳培訓,切實讓這項改革舉措落地生根,進壹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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