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02
對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03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04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05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06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07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08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09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10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11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12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13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占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壹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壹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14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15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16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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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1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政策依據:《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