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主體有權依法修復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能修復的情形外,符合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2.信用信息的修復途徑包括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除名、終止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3.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由認定單位受理。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復系統的,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將受理修復申請。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決定後,將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上更新相關信息。地方各級信用平臺網站運營機構應當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復工作。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壹)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設施、設備、系統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