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核名:攜帶《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到工商局窗口領取核名表格,填寫核名資料,核準新公司名稱,建議提供5個以上名稱;
2、領取新的營業執照:公司名稱變更申請通過之後,要攜帶原來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到工商局換取新的營業執照;
3、從新刻印公章:刻印新的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且原來的印章都需要在規定時限內繳銷;
4、銀行基本戶變更:攜帶企業營業執照及公司公章到原開戶銀行進行變更;
5、稅務變更及社保變更。
公司名變更申請材料如下:
1、變更名稱的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公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營業執照;
6、其他材料。
變更公司名稱法律後果如下: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並,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並,被吞並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並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並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