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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中的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到底是什麽意思?

財務報表中的“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怎麽填?新會計準則頒布前,利潤表中的欄目是“本期發生額”和“本年累計額”。新準則頒布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指出,利潤表格式中給出了“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但沒有給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相關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按照《指南》給出的“本期發生額”和“上期發生額”填報利潤表,但對期間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壹致。“本期數”包括年初至本月末的累計數、本月數和本季度數;“上期金額”用年初同月累計數、本年最後壹個月數、本年最後壹個季度數、本年同月數填列。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填報的利潤表都是按照各自的理解期來接受的,廣大會計人員壹頭霧水。目前這種迷茫的情況也可以從網上很多會計的提問和不同的回答中得到證明。利潤表中“本期數”和“上期數”的期間理解和報告不壹致,嚴重影響了宏觀統計部門的統計質量,扭曲了宏觀經濟指標,幹擾了宏觀經濟決策,因此必須明確和統壹期間。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當期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輔導教材》“會計”壹章第三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壹)指出:“利潤表中‘上期金額’欄的數字,應當按照上年利潤表中‘本期金額’欄所列數字填列。以前年度利潤表中規定的項目名稱和內容與本期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本期規定調整以前年度利潤表中的項目名稱和數字,並在利潤表的‘上期金額’欄內填列。”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教材《中級會計實務》財務報告壹章第三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指出,‘本期發生額’壹欄反映各項目本期實際發生額。如果上年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與本年利潤表不壹致,應按本年規定調整上年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編號,並填入報表的“上期金額”欄。

《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對於利潤表,即中期利潤表應填寫6月65438+10月1至中期期末對應項目的累計數,年度利潤表應填寫6月65438+10月1至2月12期間。這也應該是損益表中“本期金額”欄的期間。對於利潤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指導教材《會計學》和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中的上述內容,是指“上期金額”應填列相應項目自上年65438+1至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計數,“上期金額”是指上年同期金額。

例如,企業利潤表中涉及營業收入項目的相關期間金額如下:2008年5月本月80萬元,6月65438+10月1至5月31期間累計凈額430萬元,本月6月90萬元,10月1至本年6月30日。在2008年6月的利潤表中填報營業收入項目時,“本期金額”應為520萬元,“上期金額”應為380萬元。該列表的優點如下:

壹是“本期發生額”根據6月65438+10月1至本月末企業累計數填列,能夠反映年初至本月末企業經濟效益指標累計總規模,通過縱向計算揭示利潤構成;

二是通過與上月或本年度上期報告的“本期金額”進行比較,找出近期利潤的差異,從而反映出本年度不同時期利潤的差異,從而把握本年度企業的經營發展趨勢,揭示影響近期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趨利避害;

第三,通過本期發生額與上期發生額的比較,可以找出本年利潤與上年同期利潤的差異,從而反映業務在年度間的發展趨勢,以便分析影響本年和上年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采取積極措施,使企業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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