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在隱私保護方面比較模糊。截至2020年6月20日,我國還沒有壹部法律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公開。以前的法律內容中,寫的是保護客戶個人信息,但沒有明確的處罰條款和約束的力度。是壹個比較籠統的概念,也是壹個比較模糊的概念。所以,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對於竊取他人個人隱私的人是無法完全約束的。
第二,對用戶信息的保護僅僅依靠企業規章制度,比如童淵。快遞公司每天都會收到大量的個人信息,這些個人信息的保護只能靠快遞公司的壹個公司制度來保障。這就相當於讓壹個擁有很多人個人信息的企業約束自己,不公開個人信息。這種約束力不強,甚至沒有用。
第三,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已經公布。在個人信息泄露案件頻發後,我國也開始公布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而且截止到2020年165438+10月20日,這個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了征求意見階段,近期會有單獨的法律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