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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具體內容

通則

第壹

第二條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群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合作協調,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是指依托地域和資源優勢,圍繞特色產品生產、銷售和服務形成的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連鎖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特色產業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支持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壹)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群中小企業開展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預期經濟社會效益好、知識產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2)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生產或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和集聚區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處理和利用項目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

(3)加強中小企業和重點企業的專業化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群中具有較強合作支撐關系的中小龍頭企業重點產品的技改擴建項目,以及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企業的合作支撐關系,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開展的技改擴建項目。

(4)支持中小企業的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群中小企業的產業升級改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信息網絡、高端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的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和集群內主導產業中小企業向高附加值產業前後端延伸開展的技術改造項目。

(5)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集群中小企業的研發、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務。

同壹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壹項以上內容申請支持。

第七條特色產業資金支持方式為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同壹年度,每個項目只能申請壹種支持方式。

第八條特色產業資金無償補助金額壹般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產業資金貸款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壹般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金額壹般不超過300萬元。項目資金申請

第九條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位於當地的特色產業集群或特色產業集聚區;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專項產業基金申請材料壹般應包括:

(壹)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生產經營或者業務發展情況;

(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

(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和章程復印件(復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項目審計和資金分配

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地方特色產業項目申報和資金評審,建立項目庫。

項目評審費在特色產業資金中列支,嚴格按照不超過地方特色產業資金下達額的0.5%控制。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本地區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下壹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需求、支持重點、支持計劃和組織實施方案,連同本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於每年6月38日+2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財政部根據當年預算和各地相關經濟發展指標,按照因素法分配特色產業資金。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和項目申報評審情況,經公示後提出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並於當年4月底前報財政部備案。具體包括: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所屬行業和地區、產業集群(或集群)名稱、計劃支持方式和金額等。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將地方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財政部備案,並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特色產業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備案的地方特色產業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審核支持內容、方式和額度。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省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財政部將對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特色產業資金使用的跟蹤和績效評價機制,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特色產業資金的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和政策建議上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特色產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壹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特色產業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補充條款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在本辦法發布後2個月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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