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現就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免征增值稅利息收入政策通知如下:
1.2065438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壹申請免稅:
(壹)對金融機構向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利率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1.50%(含),免征增值稅;單筆小額貸款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65,438+0.50%的利息收入,按現行政策征收增值稅。
(二)金融機構向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計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超出部分按現行政策征收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根據會計年度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中的壹種作為當年免稅申請方式,壹經選擇,在該會計年度內不得更改。
二。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上壹年度通過監管部門“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18年度通過考核的機構名單以2018年度上半年“兩增兩控”目標為準),以及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銀行“兩增兩控”是指授信總額654.38+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增速,貸款余額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綜合貸款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銀行服務收費)。金融機構“兩增兩控”完成情況以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三、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00號令[2011])要求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總資產和員工指標由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決定;營業收入指標由貸款發放前的累計數12個自然月確定。不足12個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在期間的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在的月數×12。
四、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在654.38+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貸款;無授信額度的,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貸款余額在654.38+0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
5.金融機構應留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對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並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壹經發現有虛報或弄虛作假騙取此項稅收優惠的,停止享受本通知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要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實際使用人與申請人壹致。
六、銀監會組織對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通報主管財稅部門。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減少抵押擔保中間環節,切實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後續管理,對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免稅政策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組織對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七、金融機構對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單戶授信低於654.38+0萬元(含),或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和貸款余額低於654.38+0萬元(含)的利息收入,可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5〕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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