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事項:
(壹)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企業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及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否如實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收支;
5、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企業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包括成本)和利潤。
(四)企業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有無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3、隨意改變費用(包括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包括成本);
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5、違反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是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賬實、賬證、賬賬、賬表是否相符。
(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統壹核算,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七)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是否壹致,是否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是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年度會計報表中說明。
(八)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年度會計報表中予以說明。
(九)是否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有無偷逃稅收的問題。
(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是否從其規定。
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相關事項:
(壹)業務約定行為。是否依法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責任是否明確。
(二)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註冊會計師是否合理地按照質量控制程序執行國有企業審計業務,審計報告和審計工作底稿是否經過逐級復核。
(三)審計計劃。是否制定審計計劃,審計計劃內容是否恰當、規範;遇特殊因素是否及時調整和修改了審計計劃。
(四)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應予關註的事項是否均實施相應程序並有完整的記錄,是否存在重大錯漏。
(五)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恰當。
(六)審計結論。審計結論是否恰當,有無應保留而未予保留、應否定而未予否定、應拒絕而未予拒絕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與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是否充分、嚴密;審計結論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
(七)管理建議書。註冊會計師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議書,管理建議書提出的建議是否中肯、恰當。
(八)獨立審計準則規定應予充分關註的事項,是否予以充分關註並按規定予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