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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核查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證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真實、完整,監督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壹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核查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的復核檢查工作。市(地)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本級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延伸核查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委托進行。第三條 核查工作由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財政監督機構)統壹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有關業務機構及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積極參予配合。第四條 核查工作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財政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進行,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核查結果,依法作出核查結論或處理決定。第五條 被核查的企業和相關社會審計機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核查,應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六條 核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泄露核查中知曉的商業秘密。第七條 核查人員與被核查的企業和相關的社會審計機構或被核查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八條 核查工作主要由財政監督機構承擔,必要時可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承擔。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承擔核查工作的,由委托的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支付費用,並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第二章 核檢範圍及內容第九條 核查的範圍包括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過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按不少於10%的比例組織核查。第十條 核查重點是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完整以及社會審計機構註冊會計師是否按《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等執業規範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

壹、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事項:

(壹)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企業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及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否如實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收支;

5、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企業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包括成本)和利潤。

(四)企業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有無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3、隨意改變費用(包括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包括成本);

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5、違反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是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賬實、賬證、賬賬、賬表是否相符。

(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統壹核算,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七)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是否壹致,是否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是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年度會計報表中說明。

(八)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年度會計報表中予以說明。

(九)是否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有無偷逃稅收的問題。

(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是否從其規定。

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相關事項:

(壹)業務約定行為。是否依法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責任是否明確。

(二)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註冊會計師是否合理地按照質量控制程序執行國有企業審計業務,審計報告和審計工作底稿是否經過逐級復核。

(三)審計計劃。是否制定審計計劃,審計計劃內容是否恰當、規範;遇特殊因素是否及時調整和修改了審計計劃。

(四)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應予關註的事項是否均實施相應程序並有完整的記錄,是否存在重大錯漏。

(五)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恰當。

(六)審計結論。審計結論是否恰當,有無應保留而未予保留、應否定而未予否定、應拒絕而未予拒絕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與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是否充分、嚴密;審計結論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

(七)管理建議書。註冊會計師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議書,管理建議書提出的建議是否中肯、恰當。

(八)獨立審計準則規定應予充分關註的事項,是否予以充分關註並按規定予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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