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的審查。
第四條保密審查遵循“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要防止屬於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違法違規公開,防止以保密為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第五條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對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的組織和機構應當協助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職責和工作程序,並將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範疇。未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政府信息。
第七條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要求: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就該信息內容是否可以公開提出意見,提交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對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二)對於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向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交本部門負責人、本單位分管領導的審核意見,以及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時間、形式和範圍;
(三)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文本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
(四)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對外發布政府信息。
第八條保密審查應當以本業務系統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為重點,確保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條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但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刪除,經保密審查後可以公開。
第十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後可以公開。
第十壹條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能否公開不能確定時,應當先征求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組織機構的意見,或者征詢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定。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請求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依法公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不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依據或理由;
(三)行政機關或者保密組織、機構主要負責同誌的意見。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提出的確認申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機構的職責:
(壹)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指導本行政機關產生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確定和管理工作;
(二)定期檢查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糾正不當密級或者應當密級而未密級的政府信息;
(三)定期清理行政機關已經密級的政府信息,依法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
(四)對泄露的政府信息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部門的職責:
(壹)監督和指導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
(二)確定行政機關提出的依法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審查制度的情況;
(四)定期檢查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發現泄密問題時,立即責成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並視情節輕重,會同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或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不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或者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行政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組織和團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市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
2065年9月30日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