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二)產品名稱、生產廠名稱和生產廠所在地;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註產品規格、品牌以及主要零部件的名稱和內容的,應當用中文標註;需要提前告知消費者的,應當用中文標明。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事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四)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期;
(5)產品因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性難以標註的裸裝產品,不得標註。
擴展數據
《包裝管理與法規》作為國家第三套包裝教材之壹,將案例與包裝相關的管理知識、標準、法規相結合,包括對包裝管理、包裝企業成本管理的介紹。包裝企業的質量管理、包裝物流管理、包裝標準化和包裝法規。法律法規等。
圍繞包裝行業的特殊要求,拓寬和深化包裝管理和經濟活動的相關內容,特別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介紹了與包裝行業密切相關的專利法和商標法。本文總結了散見於各種其他法規、報刊雜誌中的法規。與包裝衛生、包裝盒等相關的法律和慣例。
《包裝管理條例》內容豐富,實用性強。可作為高等院校包裝工程及相關課程的教材,對生產、科研、設計中的技術人員、設計人員和管理人員有壹定的參考價值。質檢和流通部門人員和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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