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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庫存管理,便於掌握商品流向,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對相關人員,對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運輸、儲存、直至燃放等各個環節中,對取得的來源、給付的去向,並對來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有效管理。

3.主要依據

《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012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1]257號、《關於加強煙花爆竹流向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監201196號、《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AQ4102-2008)。

4.工作職責

4.1購銷業務員職責:

壹、根據公司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相關的每壹供貨單位,填寫《供貨單位信息登記表》。

二、根據公司經營的煙花爆竹流向每壹購買單位,填寫《購買單位信息登記表》。

三、根據公司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填寫《產品信息登記表》。

4.2微機管理員職責:

壹、根據購銷業務人員提供填寫的《供貨單位信息登記表》、《購買單位信息登記表》、《產品信息登記表》,輸入微機形成電子文檔。

二、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進倉單和銷貨清單,按會計賬戶處理的要求,輸入微機形成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

5.管理要求

壹、由公司煙花爆竹經營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工作,並采用計算機管理。

二、按《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AQ4102-2008)要求,建立煙花爆竹登記臺帳,對煙花爆竹的購進、銷售等進行如實、逐筆登記,不得虛填、漏填,並寫明產品流向的供(購)貨方、時間、數量、品種等。本公司流入、流出和庫存的煙花爆竹與登記記錄的內容壹致。

三、微機管理人員應及時核對煙花爆竹產品的來源和去向,不合法的應立即通知業務部門,須立刻終止執行。

四、在某壹檢查時期內,產品的來源、去向和庫存應平衡。即:檢查期期初庫存+來源量:檢查期期末庫存量十去向量十合理損耗量。

五、定期與保管員實物帳、會計商品帳及實際庫存量核對。發現帳帳、帳實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

六、建立產品流向記錄檔案,將與臺帳相應的購銷合同、質量檢驗報告等文件壹並存檔備查,其保存期應不少於2年。

6.獎懲制度

6.1獎勵: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及人員.在執行本制度過程中認真履職的.經本公司安全經營領導小組研究後,酌情獎勵。

6.2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經本公司安全經營領導小組研究後,對相關責任人酌情處罰現金10—100 元。

1.購銷業務人員不如實按規定填寫供貨單位信息、購買單位信息和產品信息的。

2.業務部門不如實提供進倉單和銷貨清單的。

3.微機管理人員不按要求及時錄入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和不按規定將煙花爆竹流向資料存檔的。

4.微機管理人員不及時向業務部門報告煙花爆竹產品來源和去向不合法的。

5.微機管理人員不按要求定期和保管員核對賬務的。

7.相關記錄:

7.1供貨單位信息表

7.2購買單位信息表

7.3產品信息登記表

7.4產品流量登記表

8.本制度於2012年5月12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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