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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證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公開、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關系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反傾銷和反補貼中有關產業損害調查的信息查閱和披露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商務部負責實施本規定。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害關系方包括以下範圍:

(壹)被調查產品的外國(地區)生產者、出口經營者、國內進口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國(地區)的政府;

(三)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查閱,是指案件的所有利害關系方可以到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以下簡稱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摘抄、復印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公開信息。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在案件最終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商務部向利害關系方告知案件產業損害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第二章 信息查閱第七條 所有利害關系方可以查閱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公開信息,但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除外。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稱的公開信息包括:

(壹)申請書及其附件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二)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的申請材料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三)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及補充問卷答卷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四)利害關系方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向商務部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包括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延期遞交答卷、產品範圍調整、國內生產者排除等申請材料;其他利害關系方對相關申請提出的意見或評論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五)相關利害關系方對其他利害關系方有關保密信息申請及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所提出的評論意見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六)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等的會議記錄或紀要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七)商務部發布的公告、通知,包括立案、初裁和終裁等公告;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登記、發放調查問卷、實地核查、舉行聽證會、采取抽樣調查的決定等通知;

(八)商務部有關產業損害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披露材料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九)商務部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獲得或制作的其他可以公開的資料。第九條 任何信息如不能在公開渠道獲得,且壹旦被公布,將會導致其他競爭者實質性的獲利,或對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來源者造成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或造成其他不利影響,該信息應被視為是保密信息。

任何本質上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或者利害關系方要求作為保密信息的信息,在利害關系方說明正當理由後,商務部應對此類信息按保密信息處理。第十條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供相關信息時,應註明為公開信息還是保密信息。未註明保密與否的,商務部可以將該信息視為公開信息。第十壹條 利害關系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應書面說明申請保密的理由並同時提供此類信息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利害關系方要求對已提供材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的,也應同時提供有關修改或補充內容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並附修改說明。

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應當合理表達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特殊情況下,利害關系方在得到商務部批準後,可以不提供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但應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充分理由。第十二條 利害關系方不提供保密信息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或者提供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不足以合理表達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或者利害關系方無法提供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申請理由不充分的,商務部可以要求其撤回申請。利害關系方不撤回申請的,商務部可以對該信息不予考慮,除非商務部能自其他適當來源充分證實該信息是正確的。第十三條 商務部認為利害關系方申請保密的理由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自收到有關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之日起7日內向利害關系方說明理由並給予其合理的時間對此進行評論。如商務部決定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信息不予考慮的,應及時以書面的方式通知該利害關系方,商務部自其他適當的來源充分證實該信息為正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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