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共信息標誌的規範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方便公眾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標誌的生產、銷售、安裝和監督管理。第3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 * *信息標誌,是指標明公共* * *區域和公共* * *設施的用途和朝向,用圖形、顏色、文字、字母等提示和引導人們行為的標誌。或者它們的組合。第四條(發展規劃)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和旅遊發展規劃。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質監部門)是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有關部門和民航、鐵路、金融、電力、電信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行業和地方公共信息標誌標準。
市質監部門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對公共信息標誌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標記標準)
公共* * *信息標誌及其設置原則,國家和行業已有標準的,按其標準執行。國家和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市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標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質監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建議。第七條(標準目錄)
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質監部門制定了《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修訂情況,及時修訂《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標準調查)
市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服務。第九條(生產和銷售)
公共信息標誌的制作必須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
禁止制作和銷售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第10條(自定義徽標)
尚未制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需要設置公共信息標誌的,可以自行制定。第十壹條(標識設置)
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公園、體育場(館)、會議中心、辦公樓、展覽館、博物館、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娛樂場所、影劇院、商場、旅遊景點(點)、建築工地、城市道路、公共廁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設置的公共信息。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作為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預算,並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建設納入工程竣工驗收。第十二條(設置要求)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置應當安全、醒目、方便、協調,並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第十三條(標誌的維護)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置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公共信息標誌,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完好和整潔。第十四條(行政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質監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未按規定設置公共信息標誌,或者設置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設置的公共信息標誌破損、脫落等。,且未及時修復和更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問責制)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復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解釋權)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