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每增加或者減少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首先,這裏的“持股”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間接持有包括持有以親屬名義或合夥名義購買的股票和兩個有控股關系的投資者合計持有。
1,公告時間。投資者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應當在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該投資者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增加或者減少5%後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2.禁止的行為。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這裏的“第二日”是指公告後的兩天,因此,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內不得從事該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
賣家有哪些信息披露義務?
賣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告後兩天內不得再次交易;大股東減持股份超過5%且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而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的公司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增減變動1%時必須公告。
收購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
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次買賣該公司股份;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後,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繼續交易;公司通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上即時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