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假檢驗報告的幾種情況
1.未經檢驗;
2.偽造、篡改原始數據和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和其他規定采用原始數據和記錄的;
3.減少、省略或改變標準中規定的檢驗項目,或改變關鍵的檢驗和試驗條件;
4.改變檢驗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和試驗的;
第二,對虛假檢驗報告的處罰
1、按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和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自查虛假檢查報告
1.實驗室名稱和地址: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成立批文;
2.法定代表人:法人證明材料和任職文件;
3.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授權簽字人: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崗位證書、工作經歷等。
4.所有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畢業證、上崗證、工作經歷、技術檔案、培訓資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虛假,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