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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貿委印發《關於加強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有財產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加強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中國有財產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投資收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有企業投資組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該國有企業為合營企業的中方國有投資主體(以下簡稱中方投資主體)。

中方投資主體必須依法行使投資者權益,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合營企業投資的收益情況,並及時足額收取應得的利潤,對所投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負責。

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方投資主體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的監督。第三條 中方投資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幹部管理權限選配或推薦中方股權代表,並負責考核、監督、獎懲,對其瀆職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二)對中方股權代表進行上崗前培訓,並及時組織學習、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監督所投資產的安全與增值,定期了解合營企業的運營狀況;

(四)中方股權代表在合營企業中由於合營他方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職權時,應進行必要的協調交涉,直至依法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四條 合營企業中方投資主體的股權代表(以下簡稱中方股權代表)系指合營企業的中方董事(按合同規定由中方投資主體選派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壹般應由董事兼任)。

中方股權代表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及有關協議的規定,維護中方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並對所投資產的安全負責。第五條 中方股權代表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壹)依法行使職權,參予企業重大決策;

(二)認真貫徹中方投資主體的意圖;

(三)依法制止有損於中方投資主體、職工權益的行為;

(四)及時了解、掌握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會計情況,並定期向中方投資主體匯報。第六條 中方股權代表由中方投資主體提出選派建議,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後,報同級經貿委備案。股權代表須經過培訓、具備任職資格、並有兩年以上經營管理經驗。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中方股權代表: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過刑罰;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而長期虧損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

(五)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特殊需要者應報同級經貿委商有關部門批準,但不得超過壹個任期)。第八條 中方投資主體可參照《國有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與中方股權代表簽訂責任書,加強對股權代表的監督。責任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根據合營企業的章程,確定股權代表的任職期;

(二)任期內中方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及考核指標;

(三)股權代表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對股權代表的獎罰辦法;

(五)違約責任。第九條 對中方股權代表原則上每年考核壹次,壹個財務年度為壹個考核期。考核由投資主體具體實施,可直接進行考核,也可委托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中介機構考核。考核可采取審計、評價辦法。第十條 考核內容包括:

(壹)責任書中所規定職責、權利和義務的履行情況;

(二)合營企業的經營狀況及中方所投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三)中方的投資收益水平;

(四)維護投資者權益情況。第十壹條 中方投資主體對所投資產保值增值可確定相應的考核指標。指標考核值應以考核期企業財務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價值為依據,參照行業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進水平,並考慮企業近期經營條件或發展預測情況。第十二條 中方投資主體應對考核結果作出評價,並決定對股權代表的獎懲。第十三條 中方股權代表沒有完成責任書規定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或由於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給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視損失程度、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壹定的經濟處罰、撤換、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國家經貿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營企業中方股權代表的任職資格,組織實施對中方股權代表及其後備人員的資格培訓,並納入全國經濟管理幹部培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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