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箱單,主要記錄由發貨人提供,包括裝箱單名稱、時間、序列號、產品名稱、嘜頭、包裝單位、數量、重量、毛重和凈重、包裝方法/材料/規格等。詳情請參考“裝箱單模板”。
2.貿易合同(由發貨人提供原件),是進出口雙方在對外貿易中根據法律規定和協商,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出口商的合同是為出口貨物而設立的,所以也叫購銷確認書或購銷合同。
3.報關委托書(發貨人提供)是發貨人委托承運單位或其代理人辦理出口通關等手續的書面證明。發貨人應當按時提交報關報檢所需的全部出口單證,並對出口單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4.檢驗委托書(委托方提供)。產品出口,海關編碼標記為“B”時,需進行出口商品檢驗,並準備通關單和換貨收據。這兩份材料是從企業所在地的商檢部門取得的。
5.出口收匯核銷單由外匯局在按照“誰出口誰收匯”的規定進行結匯環節時制發。
6.手寫/打印的報關單支票底稿(報關企業在制作出口報關單證時使用)。
7.工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用於出口退稅。如果此類發票無法開具或因實際原因無法提供,可通過1039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辦理出口免退稅,出口申報流程會更簡單,所需資料也會更少。
報關行:
1:接單發貨:
客戶可以自己選擇報關行,也可以委托貨代公司報關。但無論如何,發貨人準備的所有報關資料,連同貨站的“收發貨單”和航空公司的運單原件,都需要及時交給報關行,以便及時報關,便於貨物早日通關運輸。
2.預錄入:報關行根據上述單據整理完善所有報關單據,將數據錄入海關系統進行預審核。
3.申報:預錄通過後,即可進行正式申報程序,所有文件將交由海關審核。
4.交貨時間:根據航班時間:中午需要報關的貨物單證最遲需要在10:00 am前交給報關行;下午需要報關的貨物單證最遲在15:00前交給報關行。否則會增加報關行報關速度的負擔,還可能導致貨物無法進入預定航班,或者因為緊急情況碼頭收取超時費(0.5/kg)。
5.報關員工作時間::8: 30-17: 30
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海運)、進出口許可證、艙單(艙單)、報關授權協議以及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九條除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收發貨人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收發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並遵守本法對收發貨人的規定。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信息;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海關接受申報後,除符合海關要求外,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申報文件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