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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應當多長時間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每三個月至少公開壹次募捐情況。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定,慈善組織應在民政部門統壹提供的信息平臺“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有關情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每三個月至少公開壹次募捐情況,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或公開事項不真實,個人或單位可向民政部門舉報。

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壹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和信托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等交易行為情況等。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信息還包括: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慈善信息公開的目的

公開透明是慈善事業的基本要求。慈善財產雖然來源於私有,但參與公***事務、涉及公眾利益,壹旦捐出就成為社會公***財產,慈善捐贈、慈善活動又享受國家、社會給予的各種優惠便利,必須依靠公開透明來接受全社會監督。

慈善組織是接受慈善捐贈、開展慈善活動的主體。因此,辦法通過規範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行為,與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規章形成合力,保護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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