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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適應我國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發展需要,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市場的規範化管理,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是指從事計算機應用系統工程和網絡系統工程的總體策劃、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及保障。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資質是指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與素質、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第四條 凡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單位,必須經過資質認證並取得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第五條 凡需要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應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來承建計算機信息系統。第二章 認證組織管理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資質認證機構、發布管理辦法和標準、審批和發布資質認證結果。第七條 信息產業部設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簡稱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協調、管理資質認證工作。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下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簡稱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提供技術咨詢,參與資質評審;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簡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是資質認證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資質認證工作。第八條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暫設在中國軟件評測中心。第九條 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勝任本崗位工作的能力,堅持公正、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第三章 資質等級第十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分壹、二、三、四級。第十壹條 各等級所對應的承擔工程的能力:

壹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有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第四章 資質申請與評審第十二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二)獨立或合作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

(三)具有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並完成過三個以上(含三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四)具有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專職人員隊伍和組織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信息系統開發、集成的設備環境。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可對照《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標準》(另行發布)確定申請的資質級別。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如實填寫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格認證申請表》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情況登記表》第十五條 申請壹、二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資質評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查合格後,組織調查組對其資質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對其所完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典型項目進行調查。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根據對申請單位資質的調查報告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調查報告等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第十六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資質認證機構組織資質評審後,將評審結果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第十七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資質評審結果報請信息產業部審批後,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 資質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資質監督管理是指對獲證單位資質保持的監督檢查和資質變更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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