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有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第四章 資質申請與評審第十二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二)獨立或合作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
(三)具有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並完成過三個以上(含三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四)具有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專職人員隊伍和組織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信息系統開發、集成的設備環境。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可對照《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標準》(另行發布)確定申請的資質級別。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如實填寫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格認證申請表》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情況登記表》第十五條 申請壹、二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資質評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查合格後,組織調查組對其資質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對其所完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典型項目進行調查。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根據對申請單位資質的調查報告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調查報告等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第十六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資質認證機構組織資質評審後,將評審結果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第十七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資質評審結果報請信息產業部審批後,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 資質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資質監督管理是指對獲證單位資質保持的監督檢查和資質變更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