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政府和試驗區管委會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和建設。第五條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遵循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統壹標準的原則。第六條信息化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市、縣(市)、區政府和試驗區管委會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財政等部門制定。屬於財政撥款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統籌安排。第七條信息項目的立項應當進行論證。其中,政府投資或參與的5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八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招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九條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進行政府采購。
用自有資金購買的信息工程設備和技術應當符合市信息工程建設的技術和應用標準。
搶險救災、安全保密等特殊信息化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經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備案。第十條承擔信息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規定開展信息工程建設。第十壹條信息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其中,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必須由建設監理單位監理,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信息工程可以自行監理。根據建設與監理分離的原則,信息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參與信息工程建設,信息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參與信息工程監理。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工程建設應依法到市保密局辦理相關審核手續。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和參與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竣工後,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信息化項目的質量、效率、系統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措施進行不定期檢查、跟蹤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5000元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信息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