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組織結構復雜的企業可根據需要設置稅務管理部門或崗位:
總機構應在分支機構設立稅務部門或稅務管理崗位;
集團企業應分別在地區總部、產品事業部或下屬企業設立稅務部門或稅務管理崗位。
2.3企業稅收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制定和完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稅規章制度;
參與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經營決策的稅務影響分析,提供稅務風險管理建議;
組織實施企業稅務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監控日常稅務風險並采取應對措施;
指導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和全資、控股企業開展稅務風險管理;
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溝通機制;
組織稅務培訓,為企業其他部門提供稅務建議;
承擔或協助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和保管納稅申報表、稅款繳納情況、賬簿、憑證及其他涉稅資料;
其他稅務風險管理職責。
2.4企業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確保稅務管理中不相容崗位得到分離、制約和監督。稅務管理的不相容職責包括:
稅務規劃的起草和審批;
稅務信息的準備和審查;
填寫和批準納稅申報表;
填寫並審核完稅憑證;
發票領購、保管和財務印章保管;
稅務風險事項的處置和事後檢查;
其他應當分離的稅務管理職責。
2.5企業涉稅業務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職業資格、良好的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並遵紀守法。
2.6企業應定期培訓涉稅業務人員,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