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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只交養老,我個人可以交醫保嗎?

公司的錯。公司出錢。妳可以親自去做。對企業是強制的,對個人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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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險支付處理指南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令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26),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令號成都市人民政府133)和省、市政府相關文件,並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按規定按月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壹、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壹)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基數

根據國務院[2005]38號文件、成都市政府令第133號及成勞社發[2006]134號文件,享受社保補貼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按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從2007年起,不享受社保補貼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按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和100%確定,從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四川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

(2)支付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20%,月繳費額為:繳費基數×20%;

2006年6月成都市政府126號令實施前,根據[2006 54 38+0]45號文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生育保險費按繳費基數0.6%的比例壹並繳納,總繳費比例為:20.6%,月繳費額為:

(二)基本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

根據成府發[2000]184號文件規定,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成都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支付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9.5%,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9.5%。

本市原國有破產企業可分流自謀職業人員,按4%的支付比例繳納統籌醫療基金,實行住院醫療保險,只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不設個人賬戶。

(3)生育保險

(1)繳費基數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規定。126,個人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照上壹年度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從2006年6月10起,生育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壹並征繳。已按《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的個人繳費者(不含停繳兩個月以上者),從2006年6月10起按生育保險繳費。

(2)支付比例

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0.6%,月繳費額為:繳費基數×0.6%;

(四)補充醫療保險繳費(自願參加):

根據文件No的規定。[2005]121號[2005]122號[2005]123號[2000]37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均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辦理保險流程

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

個人參保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證明本市戶籍)、身份證原件、社會保障卡(首次參保者不提供)、參保人本人銀行(工、農、建)活期結算存折,到二樓營業廳窗口1-2、7-14申請並填寫“個人參保銀行代扣代繳”。

從本市國有破產或改制企業分流的,要求同上,還需提供《企業破產改制公證書》、《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審批表》,經市社保局審核(三樓業務大廳7區),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2、補充醫療保險。

個人參保人員自行辦理:在成都市社保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社保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參加成都市區(市)、縣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提供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證明,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二樓1區5、6號窗口辦理。

3、社會保障卡制作、領取:

個人參保人員自行辦理:辦卡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代扣社會保險費協議,並填寫《社會保險卡制作申請表》(掛失);領卡時必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受理制作(社會保險卡掛失)申請表,到二樓205室辦理。

三。代理說明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生育保險繳費、補充醫療保險繳費、社會保障卡制作和領取時,本人需要辦理的;委托他人代理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代理人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重要提示:

1.個人參保繳費人應按照銀行代扣繳費的約定,每月5438+05(6月5438+2月10)前在您的銀行代扣繳費存折中存入足夠的扣款資金(按照銀行規定,存折應保持1元余額)。

2.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繳納時,按政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及利息,滯納金計算至繳納之日。滯納金及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按照政策規定必須從重新參保繳費的當月起,連續繳費12個月後住院或生育的,統籌基金開始支付住院或生育待遇。

4.如需修改或解除協議,請於05年6月5438+05日(06月5438+02月10日)前提交銀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協議及本人身份證。

成都社保局個人參保咨詢服務電話:

個人保險繳費:87706659,87706673,8770681,87706682,87706685。

社會保險補貼:87706683補充保險繳費:87706658

制卡和取卡:87706651

網址: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000年2月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發[2000]1184號文件)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壹)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市和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所轄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和統籌層次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城鎮用人單位和人員(包括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退休、退職的人員),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企業)及其職工;

(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4)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五)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

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可以本著積極、安全、區別對待的原則,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無雇工的城鎮自由職業者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不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費用管理;企業和其他單位支付的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費,仍由所在單位管理。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在保證離退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待遇不變的前提下,必須加強醫療費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老幹部等部門制定。

二等、二等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籌資渠道結算,由社保機構單獨核算和管理。醫療費用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解決。醫療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民政、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在全市實行統壹制度、統壹標準、統壹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市和區(市)、縣為統籌單位,有條件時實行全市統壹調劑。

(壹)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下列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1、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市或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單位;

2、五城區內,經市以上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非生產經營單位;

(二)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下列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1,有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單位;

2、區(市)縣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非生產經營單位;

3、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位於五區(市)縣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特殊情況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可以到市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4、經市以上有關部門批準,位於五市以外的區(市)縣的非生產經營單位。特殊情況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可以到市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居住在五城區範圍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可在市或所在區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五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的,應當到當地區(市)縣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生產流動性大的跨地區企業及其職工,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相對集中地參加異地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支付標準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7.5%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繳納。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人均工資總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壹年以上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新建單位均以壹年以上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第九條企業依法破產時,應當按照法定順序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按照上壹年度本市退休人員實際繳納的人均醫療費用數額,壹次性繳納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10年。

因解散或者撤銷,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並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壹次性繳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在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補充醫療保險。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具體行業福利費不足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列入成本。

第四章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第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組成。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分開核算,互不占用。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社保經辦機構按以下標準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並發放醫療保險卡:

(壹)50周歲以下在職職工:個人按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存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每滿1周歲增加0.02%;

(2)年滿50周歲的在職職工:個人按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存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每滿1周歲增加0.035%;

(三)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計入;按年齡計算,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1歲增長0.035%。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全部納入單位繳費。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時,以基本養老金為基數。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資金及利息屬於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本人在醫療保險統籌範圍外單位工作時,個人賬戶相應轉移。

第十四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壹)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收治壹級甲等醫院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住二級醫院為入院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住三級醫院是65438+入院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02%。起付標準按次計算,壹個自然年度內多次入住二級或三級醫院的,減1%。

(2)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為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藥品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超支不補。確需長期門診治療的特殊疾病,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可由統籌基金支付。具體病種和支付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壹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特殊費用後,按特殊費用的75%支付,在此比例內,每滿1周歲增加0.2%支付。

個人先自付部分特殊費用,住院期間按下列費用的20%計算:

(壹)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

(二)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的費用;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1年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補貼標準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工傷(職業病)、生育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已參加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由原資金渠道支付。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生育醫療費用,在參加工傷、生育保險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具體報銷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足額、不間斷地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中斷時,統籌基金將停止支付其醫療費用。繳費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足額繳納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中斷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六章基本醫療費用結算

第二十壹條參保人員門診或購藥,憑醫療保險卡經定點醫療機構或藥店購藥,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或藥品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藥店與社保機構結算。

第二十二條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院和社保機構結算,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醫院和個人結算。

入院時,個人應向醫院交納壹定數額的預付款,以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具體墊付金額由醫院根據病情確定,出院時醫院和個人結算。收取費用時,醫院應當向繳費人出具收據。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社保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四條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按規定及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並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對醫療保險基金實施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計息方法:當年收取的部分,按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三個月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三年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低於本檔次利率。

第二十六條當統籌基金超支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障機構應當分析原因,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八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範圍標準、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資格審批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並配合社保機構做好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單獨建賬,並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社保機構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可在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範圍內選擇醫院或藥店就醫。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藥店發生的費用,除急救外,基本醫療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壹條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進行檢查和審核。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未按照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元以上5000元以下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違反財務、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有關賬冊資料,或者不記賬,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外,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繳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不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以欺詐、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醫療費用和其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保機構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費流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追回流失的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應當追回被挪用的醫療保險基金;違法所得,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沒收,並入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壹調整前,區(市)縣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適當調整單位繳費比例和統籌基金繳費比例;少數退休人員比例較高的區(市)縣可采取過渡性措施,在五年內按退休人員人數和壹定比例向有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收取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01、1、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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