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的目的,壹是通過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證來驗證申報環節所申報的內容與查驗的單、貨是否壹致,通過實際的查驗發現申報審單環節所不能發現的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事情或其他進出口問題。二是通過查驗可以驗證申報審單環節提出的疑點,為征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
海關在查驗時有以下要求:
1、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另外,我國海關法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應當賠償實際損失。此時,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並簽字,壹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各留壹份。雙方***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款壹律用人民幣支付。海關貨物放行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除海關特準的貨物以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後,可由海關簽章放行。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 報關單 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征收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值得註意的是,口岸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放行意味著:
(1)對壹般貿易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結束、(2)對需轉為海關以其他方式繼續監管的貨物,貨物進入另壹種方式的海關監管;剛對需轉另壹設關地點的貨物,則甲海關監管結束和乙海關監管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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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驗操作流程
1)海關確定查驗後,由現場接單關員打印《查驗通知單》,必要時制作查驗關封交報關員。 2) 安排查驗計劃。由現場海關查驗受理崗位安排查驗的具體時間,壹般當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驗計劃。 3)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授權報關員應當到場,並負責協助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4) 查驗結束後,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