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提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須與開立監管賬戶的商業銀行(即“監管銀行”)和市住建局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應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土地面積、總建築面積、總套數、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監管銀行、監管賬戶名稱和賬號等相關信息。未簽訂監管協議的房地產項目,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出售,由購買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金等各種款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購房人,將預售資金監管開戶銀行及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賬號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預售資金監管對象範圍包括全部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預售商品房的預售資金必須存入預售監管賬戶,預售監管賬戶中留存的預售監管資金以確保項目剩余工程順利完工為原則。當留存的預售監管資金達到規定的監管額度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使用規定留存的預售監管資金額度以外的其他預售資金,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實施細則》明確,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以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為依據,按照項目建設進度達到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配套設施建設完成、初始登記、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條件五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壹)項目主體結構封頂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0%;
(二)項目完成竣工驗收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0%;
(三)項目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0%;
(四)項目完成初始登記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5%;
(五)項目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條件時,預售資金監管終止。
儋州市住建局表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資金監管和撥付的相關材料須真實準確。若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材料不真實的,追究該企業的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不按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或不按規定將房價款退還購房人的,由市住建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經查證屬實,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同時關閉該項目網簽系統,並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在儋州市企業信用信息***享平臺上公示。
《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細則》實行前己預售的項目,經開發企業申請,可以按該《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2021年,儋州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比上年下降24.9%。房地產投資58.57億元,比上年下降40.0%,占全市投資的比重較上年下降8.6個百分點;非房地產投資比上年下降13.7%。第壹產業投資比上年下降41.3%,第二產業投資比上年增長26.7%,第三產業投資比上年下降26.1%。民間投資比上年下降30.0%,占全市投資的比重較上年下降4.7個百分點;政府投資比上年下降14.2%。
去年,房地產開發投資58.57億元,其中住宅投資36.22億元,比上年下降55.6%;商業營業用房投資9.98億元,比上年增長16.9%。房地產項目房屋施工面積為898.55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16.2%;竣工面積19.39萬平方米,比上年下降31.4%;銷售面積40.52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30.8%;銷售額32.15億元,比上年下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