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年審就是壹年審核壹次是否具備低保資格,低保分城鎮低保,農村低保,低保是短期的社會救助,它不像工資持續不斷給予,而是誰有困難幫助誰,年審就是去除不符合享受低保的人員,納入新人員。
去除低保的原因有:
1、經濟好轉,
2、就業,
3、退休,
4、死亡,
5、服刑,
6、服役,
低保每年需要審查壹次,縣(市)民政局通過電腦平臺大數據調查和入戶調查相結合,查出來的問題,有車,有營業執照,有社保,銀行有存款,有經營小商店等,只要其中有壹項,取消低保資格,並退回已領低保金,入戶調查,符合條件可以繼續領取低保金,不符合的取消低保。
1、低保年審復核要嚴格堅持政策標準和審核程序,集中查處“錯保”問題,重點糾正“漏保”以及違規享受低保的問題,真正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動態管理。
2、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壹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壹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低保證的年度審核記錄壹般是統壹安排進行的。有年限。1-2類有效期2年,3-4類有效期1年。每年4月份評審,10月份復核。各地具體規定有差別。建議先到當地鄉鎮政府的民政部門咨詢,壹次操作成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十壹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顧。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