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資料包括:
1)出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收貨人、發貨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裝運前預檢驗申請書
4)擬出口舊機電產品清單(按標準格式填寫,壹式兩份,要求以電腦打制。)
5)出口舊機電產品描述(按網上標準格式填寫)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舊機電產品原則上均需提供產品彩色圖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設備如在發運前已經維修整理,申請人可提供相關記錄與證明;出口的二手大型成套設備需提供設備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等資料。)
7)出口用於銷售、租賃或者維修等用途且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出口質量許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規定要求的舊機電產品的,備案申請人申請備案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8)合同或協議
9)出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需辦理機電證時提供)
以上資料中,1~5項為必須提供,6~9項必要時提供。
2、申請人提交的出口舊機電產品清單應符合如下要求:
1)清單壹式兩份,必須打印,除核銷欄不填外,其余欄目均需填寫齊全,不得塗改。
2)數量、金額欄要總計,合同金額如以其它幣種結算必須同時以美圓計。
3)為防止證書頻繁更改,申請人填寫的HS編碼事先應經海關相關部門確認;
4)設備狀態欄的填寫要求為:
(壹)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壹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
(二)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
(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
(五)二手成套設備。以上五項中選擇壹項。
申報時是去省局申報,報關時候當然去海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