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相關規定,非法竊取其他企業商業秘密的,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知,商業秘密需要同時具備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保密性。
1、所謂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實踐中,對秘密性的考察通常基於兩個因素:第壹,商業秘密開發者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第二,他人正當獲取相同商業秘密的難易程度。
2、價值性和實用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第十條之規定,所謂價值性和實用性,即“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3、所謂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壹)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