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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鍍行業新出的整改標準,大概54條。有誰知道?分享壹下!謝謝了!

浙江省電鍍行業汙染整治方案

關鍵詞:

電鍍,發展,規範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文件

 浙環發〔2011〕67號

關於印發浙江省電鍍行業汙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有關單位:

 目前,我省電鍍行業普遍存在行業汙染重、區域布局亂、企業規模小、裝備水平低、汙染隱患多等問題。為優化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提升工藝裝備、汙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有效削減重金屬汙染物排放總量,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範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統壹部署,決定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汙染整治行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電鍍行業汙染整治方案》印發給妳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零壹壹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電鍍行業汙染整治方案》

 為解決我省電鍍行業無序發展、汙染嚴重等突出問題,提升企業裝備技術、汙染治理和內部環保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優化布局和轉型升級,確保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根據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浙江省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規劃(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整治範圍為全省範圍內所有專業電鍍企業和企業配套電鍍車間。

 壹、總體思路

 堅持將汙染整治作為行業轉型升級的倒逼機制,按照“提升壹批、搬遷壹批、淘汰壹批”和“有保有壓、上大壓小”的思路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汙染整治。

 組織開展電鍍行業企業基本情況排查,科學制定分類整治方案,對壹批環保手續齊全、具有規模和技術優勢的企業,按壹定整治標準進行整治規範提升,使其成為所在行業的標桿式企業;對壹批雖具有壹定的規模和技術優勢,但環境敏感的企業實施搬遷改造,促使其進入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規範發展;對環保手續不全、技術裝備落後、整合無望的低小散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淘汰。對擬保留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按相關行業汙染綜合整治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對各縣(市、區)相關整治工作統壹按區域汙染綜合整治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同時,鼓勵以騰出的排汙指標,在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內適當發展壹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壹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電鍍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整治目標

 通過壹年半的努力,全省電鍍企業存在的生產規模小、工藝落後、產業檔次低、環境汙染重、安全隱患多等突出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得到明顯優化,工藝裝備、汙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重金屬汙染物排放總量在2009年重金屬汙染防治規劃調查數據基礎上削減30%以上,生態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電鍍行業步入健康、規範和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具體目標:

 1、2011年底前,各縣(市、區)完成電鍍企業基本情況排查和公示,科學制定分類整治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列入淘汰關停範圍的企業、工藝裝備全部淘汰關停到位;對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所列要求的企業全面實施限期治理。

 2、2012年6月底前,所有電鍍企業廢水、廢氣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各類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規範有效,並按統壹標準(附件2)完成整治驗收,對到期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溫州市區、諸暨市作為全省電鍍行業整治示範區率先完成整治並通過驗收。

 3、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縣(市、區)建成電鍍園區,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完成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所有縣(市、區)完成整治工作並按統壹規程和標準(見附件1)通過驗收。

 三、主要任務

 (壹)優化區域布局

 1、嚴格建設項目管理。所有新、擴、改、遷項目,在滿足汙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汙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浙江省電鍍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原則上不再新上電鍍項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業。在2011年底前,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無環評批文、排汙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壹律關閉;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內無環評批文、排汙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壹律停產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補辦環評等手續,到期無法取得相關批復的壹律關閉。

 3、同類整合集聚發展。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地區,要完成電鍍園區建設,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外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除外)都要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在“減量置換”的原則下,鼓勵以騰出的排汙指標,在園區內適當發展壹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壹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快產業升級

 1、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在2011年底前,全面取締無汙染治理設施或設施簡陋、治理無望的電鍍企業、生產車間、生產線、加工點;全面淘汰無法入園、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並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特種電鍍企業、貴金屬電鍍企業除外,不對外承攬加工業務的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達不到規模要求的原則上壹律關停,確需保留的需經設區市環保局審核同意);位於園區內但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經技改於2012年底前達到這壹標準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後工藝。2012年6月底前,取締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淘汰類項目)明確的含氰沈鋅、含氰電鍍等落後工藝、產能;淘汰氰化鍍鋅、六價鉻鈍化、電鍍錫鉛合金、含硝酸褪鍍等工藝;禁止使用鉛、鎘、汞等重汙染化學品;全面淘汰手工電鍍工藝(金、銀等貴重金屬電鍍確需保留手工工藝的,應經設區市經信、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對無法實現自動化的手工電鍍線(包括前處理和鉻鈍化等工段)必須確保全部廢水得到收集處理。

 (三)提升工藝裝備。

 1、優先發展達克羅、交美特(鏡面噴鍍、塗覆)等電鍍替代工藝。大力推廣無氰、無氟、無磷、低毒、低濃度、低能耗和少用絡合劑的清潔生產工藝,鼓勵采用三價鉻和無鉻鈍化工藝,鼓勵采用全自動控制的節能電鍍裝備。掛具和鍍件退鍍要采用電解法退鍍。

 2、必須采用多級回收、逆流漂洗等節水型清潔生產工藝,禁止采用單級漂洗或直接沖洗等落後工藝,生產線或車間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廢水自行單獨處理的電鍍企業中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

 3、所有電鍍企業應依法實施兩年壹輪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擬保留的電鍍企業在通過整治驗收前必須先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四)加強汙染防治。

 1、電鍍園區或工業功能區設施建設及管理要求。

 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汙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必須全部納管;建設統壹、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汙染物種類分質分流,含壹類重金屬汙染物的廢水經單獨處理達標後方能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

 2、水汙染防治。

 水汙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太湖流域執行表3排放限值要求。汙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地方環保部門核定的範圍。

 車間內嚴格落實防腐、防滲、防混措施,實施幹濕區分離,濕區地面應敷設網格板,濕鍍件加工作業必須在濕區進行。排水系統,特別是建築物和構築物進出水管應有防腐蝕、防沈降、防折斷措施。

 生產車間內廢水必須按照環保規範要求進行分質、分流,工藝廢水管線采取明管套明溝或架空敷設,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

 電鍍廢水處理工藝應嚴格按照《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2002-2010)選取,必須要有重金屬離子、化學需氧量及氨氮的達標工序。含氰廢水應單獨收集,需采用堿性氯化法、電解法或臭氧氧化法進行破氰預處理。含鉻廢水需單獨收集處理,先將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後,再中和沈澱去除。含鎳廢水宜采用化學沈澱、離子交換等技術。含鋅廢水宜采用化學沈澱技術,嚴格控制pH值的範圍。含金屬絡合物廢水需經過破絡沈澱預處理。COD、石油類、總磷、氨氮與總氮等汙染物,宜采用生物處理達標後排放。電鍍廢水深度處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濾、活性炭吸附、離子交換、膜處理等技術。

 廢水處理站需安裝流量計,pH值調節應采用pH計連鎖自動投加,對有氧化還原反應系統的加藥宜采用氧化還原電位儀(ORP)等裝置控制加藥量。控制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互切換雙回路控制裝置,並有自動保護和聲光報警功能。有條件時,可在含氰廢水處理單元和含鉻廢水處理單元安裝遊離氰和六價鉻在線檢測系統。

 3、大氣汙染防治。

 大氣汙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產生大氣汙染物(硝酸霧、氫氰酸霧、鉻酸霧、前處理酸洗廢氣)的工藝裝置應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氫氰酸霧、鉻酸霧產生工段應單獨設置處理裝置,氣體處理達標後高空排放。

 4、固廢汙染防治。

 關閉取締的電鍍企業所遺留的電鍍廢液、電鍍汙泥等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置。

 保留企業要根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範處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廢液(電鍍液、退鍍液)、廢渣(陽極泥、過濾殘渣、濾芯等)、廢水處理汙泥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泥經汙泥濃縮池濃縮後,可采用板框壓濾機或者帶式壓濾機脫水,脫水後的汙泥含水率不得高於80%,濃縮池上清液和壓濾液要返回汙水處理站重新處理。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須設雨棚、圍墻或圍堰,地面須作硬化防滲處理,設置能夠將廢水、廢液納入汙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貯存場所外要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誌,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上要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危險廢物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制度。

 (五)強化環保監管。

 1、完善汙染物排放監測監控體系。所有電鍍企業、園區必須建成標準化、規範化排汙口,安裝廢水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企業、園區電鍍廢水處理站應設水質監測化驗室,應具備檢測分析特征重金屬汙染物的能力。鼓勵企業委托專業機構承擔檢測任務。逐步安裝特征重金屬在線監測裝置,2012年底前,《浙江省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規劃》明確的重點防控區內須有1~2家企業先行安裝。

 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應開展電鍍企業及園區的排汙口、雨水排放口及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環保、農業等部門對關停、搬遷電鍍企業原廠區開展土地重金屬殘留的監測和評估,落實超標土壤的修復和限用措施。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地下水特征汙染因子的環境監測工作;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周邊農作物的監測工作,對作物重金屬超標的農田采取限耕措施。

 2、進壹步提高突發環境事故的防範應對能力。電鍍企業(園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應急事故水池的容積應能容納12h~24h的廢水量,並做好防滲漏處理,確保環境安全。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3、規範內部環保管理。電鍍企業(園區)必須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環保組織體系、健全的環保規章制度和規範的環保臺帳系統(包括汙染治理設施運行和危險廢物管理等臺帳)。應配備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環保管理,企業環保人員應經過縣級以上環保局組織的環保崗位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電鍍園區還應設立專門的環保機構,統壹負責園區環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等,應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危險化學品應實行專庫儲存,庫房、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並具有防臺風、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壹)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整治責任。各級政府是電鍍行業整治的責任主體,要成立以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環保、發改、經信、安監、衛生、國土資源、建設、財政、農業、工商、宣傳等單位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職責,切實加強對電鍍行業整治工作的領導,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過程中,各縣(市、區)政府和環保部門應對需整治的電鍍企業建立分片包幹的責任制度,確保整治工作按時完成。完成整治後,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在電鍍企業及園區建立聯系人制度,有條件的應在重點企業和園區設立環境監督員,加強環保監管,確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穩定性。

 (二)實施整治方案,嚴格考核問責。各縣(市、區)應制定實施本地區整治實施方案。整治實施方案應提出分階段任務計劃,提出各時間節點須完成關、停、並、轉、遷的企業名單,明確目標,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穩步推進整治工作。整治情況作為《浙江省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和重金屬排放總量減排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統壹納入各級生態省建設考核體系,對年度整治任務未達要求的,生態省建設年度考核不得評優。對組織領導不力,整治工作進展緩慢的,上級政府或環保部門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視情采取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榮譽摘牌等措施。省環保廳要對各地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按各時間節點進行匯總通報,同時報送省政府。

 (三)嚴格執法監管,註重整治成效。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排查中發現的違法企業,應立即予以依法查處。對未經發改、經信、安監、環保、衛生、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壹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職業衛生防護、安全生產“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壹律停產整治;對無汙染治理設施、汙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壹律停產整治;對整治無望或限期整治後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壹律予以關停。對拒不履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整治完成後,要落實長效管理措施(見附件3),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確保汙染整治成果的鞏固提升。

 (四)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政策保障。在電鍍行業整治期間,中央下達的重金屬整治資金要優先用於電鍍行業整治。省級財政應籌措資金加大對電鍍行業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臺生產企業關閉、搬遷和電鍍園區建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對現有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的,通過三級配套補貼、稅費減免等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重點生產企業的汙染治理、提標改造和生產設備升級、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資金支持;對主動實施關閉和搬遷的企業在新項目用地、審批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及適當的資金補助;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排汙許可證核發、新項目準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級評價、綠色信貸、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方面予以制約。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深入開展汙染整治宣傳,特別要重視做好電鍍企業主的思想工作,引導幹部群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汙染整治與新形勢下行業轉型升級的關系。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交流,及時發布轄區內電鍍企業名單和各企業整治進展情況,曝光典型違法案件,積極回應各類問題,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對整治工作的推動作用。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件1

 縣(市、區)電鍍行業汙染整治驗收規程

 縣(市、區)驗收程序和要求

 (壹)驗收程序。

 1、有整治任務的縣(市、區),在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通過驗收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驗收申請,並提交工作總結和由有資質的評估單位編制的縣(市、區)電鍍行業汙染整治技術評估報告。

 3、設區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請後,組織有關部門按標準進行核查驗收。

 4、對通過驗收的縣(市、區),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報紙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5、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通過驗收,驗收意見報省環保廳備案。

 6、未通過核查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7、各設區市於2012年底前,將所轄縣(市、區)電鍍行業整治完成情況報送省環保廳。

 (二)驗收材料。

 1、工作總結。包括汙染整治工作實施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下壹步鞏固深化汙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術報告。詳細說明整治前後的行業基本情況、汙染整治過程、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轄區企業總體汙染治理及達標排放情況、區域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後企業數量、整體產能、汙染物排放量的變化情況)、持續改進計劃等。

 3、支撐材料。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汙染整治相關文件、方案及有關宣傳材料等;企業壹廠壹檔資料,包括裝備情況、治理工藝、達標情況、監測數據、在線監測監控情況等;園區及功能區建設、驗收材料;區域環境質量、汙染源環境監測報告;有關汙染投訴、信訪處理情況材料;現場檢查和監督監測檔案資料;地方環境監測站開展監督性監測能力保障資料,包括監測站達標情況、人員儀器設備配置情況、監測項目開展情況和監督性監測經費保障情況等。

 (三)驗收標準

 1、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了行業汙染整治實施方案,並根據方案組織完成了各項整治任務。

 2、核查期間,應組織對該地整治企業進行抽查,抽查企業數不小於10家(總數小於10家的全部檢查),抽查合格率不低於90%。

 3、電鍍園區的驗收標準: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汙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全部納管;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汙染物種類分質分流,並建設統壹、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電鍍園區的汙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建設、綜合管理制度應參照電鍍企業汙染綜合整治驗收標準中的相應標準執行。

 4、完成所轄區域內電鍍企業綜合整治驗收工作。整治過程中,對每家電鍍企業要確定壹名縣級政府負責人作為整治聯系人和壹名環保監管人員作為監督員,加強監管,防止可能出現的汙染事故;對通過驗收的企業,加強長效管理,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相關工作;對被關停企業要做好善後工作,拆除生產設備,妥善處置剩余原材料、固廢和其它汙染物,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責令其限期註銷相關許可證(照)。

 5、轄區內電鍍行業重金屬汙染物排放總量達到規定削減率要求。電鍍行業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基本解決,群體性事件隱患全面消除,群眾對電鍍企業環境汙染的投訴、上訪得到妥善處置回復。

 6、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具備與電鍍企業和園區汙染物排放和周邊環境監督性監測工作相適應的監測能力,在監測技術人員配置、實驗室用房、儀器設備和監測經費保障上達到開展監督性監測工作的要求。

 7、完成對可能受汙染水域和場地排查監測工作,對監測超標的水域和場地劃定範圍,設立標誌牌,制定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

 8、建立完善行業汙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及突發性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全面落實企業監管和事故應急相關責任,確保企業職工健康、社會環境安全。按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重金屬汙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要求,制定實施汙染源及水、氣、土壤環境日常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方案。

 9、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督促轄區內電鍍企業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汙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

 10、全面建立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電鍍企業檔案和信息數據庫,建立電鍍企業的監督檢查臺賬。

 附件2

 電鍍企業汙染整治驗收規程

 壹、驗收程序

 1、企業在整治完成後,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驗收申請,並提交汙染綜合整治報告。

 2、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相關部門對企業汙染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監測或專項驗收,並形成驗收監測或評估報告。

 3、根據企業提交的驗收申請和相關驗收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會同設區市環保局根據相應的驗收標準開展驗收工作。

 4、對驗收合格的企業,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收來自公眾的監督意見和情況反映。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企業通過驗收。

 二、驗收材料

 1、項目環評報告、安評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選址規劃意見書,相應的批復文件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包括相關監測或評估合格報告)。

 2、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部門的驗收意見。

 3、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汙染防治、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設施配備情況和內部環保、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等。

 4、企業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續改進計劃。

三、驗收標準

 附表電鍍企業汙染綜合整治驗收標準

附件3

 浙江省電鍍企業環保長效管理辦法

 為鞏固電鍍行業汙染整治成果,提升我省電鍍企業的環保管理水平,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保工作,確保汙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壹、加強排汙監管

 (壹)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負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進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壹次,主要就環保設施運行狀況、環評和“三同時”執行情況、危廢貯存及處置、環保臺帳規範化管理及電鍍行業整治驗收標準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進行檢查,並指導企業做好汙染防治設施的日常運維及各類環保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問題,應及時予以查處。

 (二)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就電鍍企業(園區)現場檢查建立責任制度,將歷次檢查的負責人及檢查、監測結果記錄在案,並納入企業壹廠壹檔檔案系統,對檢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檢查人員的責任。

 二、強化環境監測

 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加強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汙染源和水氣環境特征重金屬汙染物的監督性監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和園區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月壹次;對企業和園區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半年壹次;在企業和園區超標排放和發生汙染事故時,應視情況增加監測頻次。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開展園區地下水特征重金屬的監測;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組織開展企業和園區周邊農作物特征重金屬的監測。環保、國土和農業部門應及時交換監督性監測數據,有超標情況的,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三、規範信息管理

 (壹)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企業環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包括檢查、監測結果在內的企業壹廠壹檔檔案系統。既要及時公示通過整治的合格企業名錄,鼓勵公眾舉報其他非法運營的企業,又要及時發布電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信息,接受群眾監督。

 (二)各地環保部門應將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範圍。

 (三)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鼓勵電鍍企業自願公開其環境信息,接收群眾監督。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電鍍企業,應強制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開環境信息。

 四、加強抽查監管

 省環保廳將不定期組織對各地電鍍企業(園區)的環保要求落實情況、汙染物排放達標情況進行抽查,並及時通報抽查結果。各市環保局也要參照省廳的做法,通過組織不定期抽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電鍍企業(園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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