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範電力監管行為,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制定本條例。
2、電力監管的任務是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法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電力事業健康發展。
3、電力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4、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
5、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6、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
7、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電力監管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8、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兼任職務。
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措施
1、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2、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3、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在用戶中依法開展供電滿意度調查等供電情況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4、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5、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損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的行為及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以上內容參考 國家能源局-電力監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