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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根據《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發電、電網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或核準的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發電建設工程、電網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是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電力建設工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在電力工程建設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跨省、跨區的電力建設工程按建設地點分別在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電力建設工程備案主要內容:

(壹)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審批或者核準情況、開工報告批準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施工工期及進度安排、招標時間及招標文件編號、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等。

(二)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三)參建單位(含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基本情況,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書情況,主要工作內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當地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備案的其它材料。

對於110kV及以下電網建設工程,以及5萬千瓦(不含5萬千瓦)以下範圍的發電建設工程(不含小水電工程)等建設工期短、投資規模小的電力建設工程,可以僅備案(壹)、(二)、(五)所列內容或項目建設計劃。

第六條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程序如下:

(壹)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二)電力監管機構對收到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滿足備案要求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12398信息公開網、各派出機構網站等進行公告。

第七條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參建單位或者其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電力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提供備案材料的,依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電監會此前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管理,不得借備案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壹條電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轄區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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