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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危廢處理資質單位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企業可以提出申請: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灑水、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3)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壹、辦理材料:

1.收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查核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查核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東莞分廳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部門網站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5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預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申請人打印網上申請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在要求期限內壹次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作退件處理。預受理後,申請人申辦人自選方式向辦事窗口遞交紙質申請材料,辦理機關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9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排放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 現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500項。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並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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