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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控制、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建立全社會科學防治機制。第四條市、旗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本轄區內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園區大氣汙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旗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公開。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並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大氣環境違法行為信息應當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負有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行政處罰等信息。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舉報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汙染問題及時公開報道。第九條蘇木市、旗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倡導節儉、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倡導綠色發展的社會風尚,增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汙染防治目標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制定大氣汙染防治年度計劃。達不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計劃,采取嚴格的大氣汙染治理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計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市、旗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計劃的實施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劃定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全區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所在地的旗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制定區域大氣汙染防治規劃。第十二條嚴格執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被替代項目未關停的,不得投入生產經營。第十三條未完成年度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指標的旗區,暫停審批旗區新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受理情況進行公示,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和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研究探索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完善重汙染天氣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網上發布和全市享有。

市人民政府發布大範圍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旗區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行區域應急聯動。第十六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汙染事故應急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確保應急物資儲備。

煤炭、石油、天然氣、化工、電力、建材、鋼鐵等行業的企業應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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