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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市無營業執照處罰規定

我國現行的五類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均規定了全國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賦予了上海和全國工商部門執法主體資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企業、經營單位,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3000元以下罰款。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5.《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於違法行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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