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以上備註欄所列信息也是已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請註意,當收到這六張發票時,
請務必查看備註欄。
什麽情況下需要填發票?怎麽填?來看看發票備註欄的小玄機吧~
1.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內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型、車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內容較多的可附清單。
出售房地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及服務名稱”欄內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無房屋產權證的可不填),在“單位”欄內填寫面積單位,並在備註欄內註明不動產詳細地址。
租賃房地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備註欄中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根據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別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未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將通過新系統中的差額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抵扣金額,由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額,並在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稅”字樣,發票開具不得與其他應稅行為混淆。
6 .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征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征收車船稅的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納稅期限(細化到月)、征收的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總金額等。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和滯納金的原始會計憑證。
摘要: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文字及數字金額、開票人、發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蓋章)等。,還包括面的備註欄。企業取得的未按規定標註的發票為不合規票據,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未按要求填寫備註欄的風險
1.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2.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印制、偽造、變造、作廢、出票人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的發票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