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如果稅號錯誤,此時屬於錯誤發票,不允許使用,需要退回給開票方重新開具。根據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時壹定要註意信息確認無誤,否則會影響後續使用。
發票上有很多信息是需要註意的,比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必須全部填寫完整。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的單位(擁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沒有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尤其是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壹定不能有誤,否則無法報銷。
發票存在真假,肉眼壹般較難判斷,所以財務在審核票據時,會上官網查詢票據真偽。發票聯次壹般包括存根聯、發票聯和記賬聯。存根聯是開票方留存備查的聯次,發票聯由付款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而記賬聯則是由收款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