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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怎麽辦?

向登記主管機關(現稱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以下是如何變更法人的程序:登記程序1)申請人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2)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壹)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受理。(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資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資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資料的簽收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對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1)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2)受理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三)采用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請文件和材料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不壹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5)決定準予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領營業執照;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公司登記工作。第二章登記管轄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公司;(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註冊自然人設立的公司;(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第八條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註冊的公司。前款所稱登記的具體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壹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範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須經批準的,被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姓名的,應當自變更姓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變更,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八條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並提交合並協議、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合並或者分立的有關證明、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三十九條登記事項變更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第四十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第八章登記程序第五十條申請公司或者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采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壹)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受理。(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資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資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資料的簽收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對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但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決定準予登記的除外;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五十三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壹)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被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2)受理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三)采用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請文件和材料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不壹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核準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決定準予公司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決定準予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領營業執照;決定核準註銷公司登記的,發給《核準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不予預先核準名稱或者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和《駁回登記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登記備案信息。第五十六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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