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法院機關是可以進行采集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 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 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法律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壹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