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加強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脅企業的管理,要求領導幹部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並對該規定的適用對象、情形及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這有利於組織掌握領導幹部的家庭經商情況,有利於防範領導幹部利用親屬謀取利益,縮小排查範圍,突出排查重點,精準調查領導幹部是否存在貪腐行為,從源頭上斬斷利益輸送鏈條。假如沒有該規定,會讓壹些領導幹部及領導幹部的家屬存有僥幸心理,認為組織難查、查不到自己經由家屬實施的腐敗行為,以及利用權力違規經商辦企業,形成不良勢頭,滋生腐敗。同時,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格局,破壞行業規則,造成行業亂象,影響行業健康發展。該規定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重要舉措,通過機制約束來盡量避免人性貪婪而犯罪,規範和制約權力運行,從源頭上防範廉政風險,促進領導幹部家風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新時代的幹部,不能忘了公職身份,不能忘了制度規定,要對紀律規矩存有敬畏之心。不能把工作領域作為“私人領地”,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開“綠燈”,抱著僥幸心理,打“擦邊球”,搞“官商勾結”、錢權交易。領導幹部要牢守底線,保持自律,牢守工作紀律,不觸碰紅線,本分做人、安分做事,築牢理想信念根基,不忘初心使命。要牢記利用工作職權為親屬朋友開“綠燈”是不正當行為,自覺上報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自覺接受組織的監督和核查。(王雪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