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註意事項有:1、企業按該職工實際的平均工資的20%繳納養老保險,繳納的基數範圍是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浙江省2008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24603元)的80%--300%,即實際職工應繳納的社保企業部分最低應該為24603*0.8/12*0.2=328.04元,該企業繳納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2、個人按本人的實際工資的8%繳納養老保險,繳納的基數範圍同企業的相同。實際繳納的社保個人部分最低應為24603*0.8/12*0.08=131.22元,最高為24603*3/12*0.08=492.06該個人繳納部分進入個人賬戶。3、個人工資是稅前工資,包括個人在這個單位得到的所有相關勞動報酬,加班費、獎金,計算方法是個人交費為工資的8%,單位交費為工資的25%。此比例各地不同,各時間段也可能不同,以當地社保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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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